小學語文文言文閱讀練習題及答案:明史·志第六十九(3)
來源:網(wǎng)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shù)網(wǎng)整理 2019-08-17 16:38:33

參考譯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與臣下商議修律令之事。吳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hu?n),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告諭他們:“法律貴在簡潔恰當,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條目頭緒繁多,或者同一罪有兩種判法,可輕可重,司法官吏得以憑借機會謀私作弊,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魚網(wǎng)太密,則水中無大魚;法網(wǎng)太密,則國內(nèi)就沒有不受刑的臣民。諸位全心比較研究,每天寫出些刑名條目奏上來,我親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駕臨西樓,都召見諸臣,賜給座位,悠閑舒緩與他們講論律文要義。十二月,律書寫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條,律條二百八十五條。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楨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和選法之外,凡是與民間事務有關的條文,分類編輯成冊子,解釋其意義,頒發(fā)這些冊子給郡縣,稱之為《律令直解》。太祖翻閱此書,興奮地說:“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錯誤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執(zhí)法官講習《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條。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隱律;六年夏,刊印《律令憲綱》,頒發(fā)給各部門。當年冬天,太祖下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細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張貼于兩邊廊廡下,親自加以裁奪。等律書修成,翰林學士宋濂寫表進奏,說:“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次年二月律書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為標準,稱作衛(wèi)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和名例。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xù)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條,將舊有法令改為刑律的有三十六條,根據(jù)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條,并選取《唐律》作為補遺的有一百二十三條,總共六百零六條,分為三十卷。有的刪減,有的增補,有的沿襲其舊制,務求輕重適合恰當。”九年,太祖發(fā)現(xiàn)律條還有不恰當?shù)模钬┫嗪┯埂⒂反蠓蛲魪V洋等詳細討論,改正了有十三條。十六年,又命令尚書開濟定下詐偽罪的律條。二十二年,刑部官員說:“近年來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案失當。請求將律條按類編印頒行,使朝廷內(nèi)外都知道應遵守的規(guī)則。”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會同刑部官員,選取近幾年增加的條文,按類附入《大明律》,定為《名例律》,放在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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