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長沙市城區民辦學校、子弟學校初中招生實施細則(3)
來源:長沙家長幫 2019-05-14 14:19:27
四、工作要求
1.嚴格執行招生政策。民辦學校、子弟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簡章和自主招生方案報市教育-局備案,招生宣傳發布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的內容一致。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招生,不得提前組織招生,不得違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招生,不得以給付招生費用或許諾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變相委托生源學校及其教職工招生。民辦普通中小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舉辦或者委托校外培訓機構舉辦招生考試,不得把學生在校外培訓機構的考試成績及綜合測評結果等信息作為招生依據。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入學規定,嚴禁組織或變相組織招生考試、“掐尖”選擇生源,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2.嚴格規范招生行為。民辦學校、子弟學校招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成立由校領導、中層干部和招生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制定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含招生計劃、招生辦法、收費標準等),依法依規有序進行?梢愿鶕A設施、辦學條件、辦學特色等情況提出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自主招生。要充分尊重家長和學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騙和強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違規簽訂協議。招生結束后,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3.嚴格維護招生秩序。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小學畢業生提供一個公辦初中學位,已被學校特長提前、配套入學錄取、微機派位選擇公辦學校優先并已派中、微機派位自愿填報選擇民辦優先并已派中的,均不再參加民辦學校、子弟學校的自主招生。
4.嚴格規范辦學行為。學校應在醒目位置公示招生實施方案,必須按照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子弟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一費制全免,民辦學校招收的特長生、微機派位生等均按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建校費”“擇校費”“資源費”“信息費”“坑班費”“捐資助學款”等其他費用。
5.嚴格控制域外招生。民辦學校、子弟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范圍內實行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嚴格控制招收區域外學生。
6.加大督查監管力度。民辦學校、子弟學校招生期間,區教育-局應加強指導和監管,市教育-局將聯合各區派出督查組進行專項督查,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及時查處,決不姑息。舉報電話:市紀委市監委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 0731-84899756;基礎教育處0731-84899710;民辦教育處0731-84899715。
7.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民辦學校、子弟學校違反招生政策,視情節將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核減招生計劃、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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