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來源:青島奧數網整理 2012-08-22 14:06:12
(2002年9于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4號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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