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法》須早日立法
來源:騰訊博客 文章作者:熊丙奇 2010-05-10 09:31:30
頻發的校園血案,令國家機器迅速動員起來,校園安全由社會問題上升至政治問題的層面。但很多人擔心,現在的一些舉措是搞運動式的,怕過了這個風頭,就不再有效了。教育界人士認為,除了增強學校、家長以及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外,同時要從根本上解決校園的安全問題,必須通過校園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來規范校園安全管理行為。(21世紀經濟報道5月5日)
人們的擔憂與教育界人士的建議,是十分有針對性的。事實上,早在10年前的1999年3月的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武漢水利電力大學郭生練教授領銜湖北省代表團提交了相關議案;此后,在多次人代會上,都有代表提交關于盡快制定《校園安全法》的議案。可10年后,《校園安全法》還不見蹤影,依舊難產。由此造成的現實是: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有關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之中。但是,這些法律中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的規定既不具體,又存在著一定法律空白。
沒有具體法律可依,取而代之的是每次事故之后的通知與整頓。記得五年前,我國公安部和教育部曾針對校園安全事故頻發,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以及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各地也開展治理校園安全的專項運動,期間,有地方教育部門還要求校長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但是,很快,風頭一過,八條措施、六條措施,就所剩不多了,校園安全問題也就故態復萌。
通過校園安全立法,規范校園安全管理,將校園安全納入常態管理,由此顯得十分迫切。據報道,《校園安全法》之所以沒有立法,是有關人士認為,“這么多內容,一部《校園安全法》你怎么寫,怎么寫得過來?”這恰恰表明,《校園安全法》更有立法的必要。需要通過立法,明確這么復雜安全內容的責任。近年來發生的校園安全事件,很少被問責,一個重要原因是責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門、學校,還是社區或者家長、學生自身的責任。比如南平事件,有家長就質疑是學校管理的責任,因為學校沒有打開校園而讓學生站在門外,同時學校安保不得力;而教育部門卻否認學校負有責任,因為每所學校都應有自己的校規與門衛制度,不可能學生隨到隨開門,同時校門之外的治安,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只有明晰責任,才能各歸其位。避免在責任模糊中,出現安全漏洞,產生安全隱患。
而對于安全責任的界定,也需從“復雜”角度,在立法時廣泛聽取各類學校、老師、家長及學生的意見。如果沒有聽證、審議,校園安全責任界定不當,也可能導致難以履行責任的問題。從校園安保資金看,政府部門就應將所有校園,包括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和打工子弟學校配置專業安保人員和安保設備的費用納入預算,統一為學校配置安保人員和安保設備。據媒體報道,在此次整治校園安保中,公辦學校的安保設備統一發放,而一些民辦學校和打工子弟學校則只有自己想辦法解決——北京海淀新希望實驗學校校長按照報紙刊登出的圖片,以每把120元的價格訂做了6把鋼叉。打工子弟學校昌平區智泉學校則用土法從校內抓起8點上課、6點開大門,保證不出現學生被堵門外;在傳達室準備兩個滅火器、五六根木根。(新京報5月5日)這必然導致因學校辦學情況不佳而出現的安保疏漏,一旦出現問題,再怎么追責,也難挽回損失。
只有對校園安全立法,才能建立校園安全的長效機制。從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制訂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責任都有所涉及,但在執行中,卻帶有明顯的“應急”性質。比如,要求“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衛組織、配備專業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護裝備,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守護”,在治理階段,督促指導可能很到位,教育部門和學校也花錢去配備專業保安和防護設備,而過一段時間,看到校園相安無事,就可能懈怠。畢竟,措施沒有法律效力,督促指導之下,教育部門和學校可以執行,可以打折扣執行,也可以不執行。當然,立法也不是萬能之策,有法必依,嚴格執法,才能真正確保校園平安。如果有法不依,也會出現類似一陣風整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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