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質教育、學生減負有了制度保障
來源: 2008-03-07 09:40:09
《條例》要求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和教師必須執行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課時和學業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和參加文化、娛樂、體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并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上述活動。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學輔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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